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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251号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

上诉人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木某军、被上诉人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的委托代理人张贵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木某某诉称,原告是被告职工,于1996年向被告申请退休。2008年3月,发现被告于1995年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故要求被告将原告退休时间修改至1996年,重新核对退休金并补发,为原告办理退休证。

原审被告辩称,我单位根据原告的申请,按照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向前郭县人事局申报原告退休。做出退休决定的机关是前郭县人事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木某某与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间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木某某的起诉。

宣判后,上诉人木某某不服,认为其与被上诉人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二审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木某某原系被上诉人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职工。1995年,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向前郭县人事局申请为木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木某某因档案记载年龄与身份证出生年龄不符,要求被上诉人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按照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重新核定退休金并予以补发,因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间因追索养老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艳泽

审判员焦鹏飞

代理审判员邰伟利

二○○九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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