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胡洪强,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梦维,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和原审被告葛某某、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梁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19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市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洪强,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彩云,原审被告葛某某,原审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梦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某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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