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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秦某某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农村信用合作社归德分社、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梁园区X村信用合作社归德分社。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光宇,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某某、秦某某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6)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陈某某、秦某某未依法交纳上诉费,经催缴,逾期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秦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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