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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诉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旭,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宿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宏伟,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第二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7年6月24日,原告与第二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县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第二被告宏安乾安分公司开发的乾安县梧桐家园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x.00平方米,平方米造价790元。现原告已将工程大部分施工完毕,尚有部分甩项工程未完工。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不再承担除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外的保修责任,未完甩项工程原告不再施工,甩项工程由二被告自行施工。

三、二被告给付原告余欠工程款(包括未付工程款、应当返还的保修金、甩项工程工程款在内)x.04元。

四、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殿学

审判员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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