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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军、王云香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266号

第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第二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秀芹,吉林北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兰军、王云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军、王云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芹,被上诉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兰军、王云香是夫妻关系,2001年2月7日二上诉人的儿子兰鹏飞给被上诉人于某某出具证据一枚,证明借款700元,借款人兰军、王云香签字按手印,被上诉人于某某在证据上填写年利三分。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上诉人给付欠款和利息。二上诉人认为借款不成立,不同意偿还。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上诉人兰军、王云香给付被上诉人于某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1200元,此款于2009年4月8日调解当日给付。

一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于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退回二上诉人50元。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某桐

审判员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肖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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