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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魏某甲与魏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勇海,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丛立华,前郭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某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前郭县X乡X村的农民,2004年双方达成了土地转包书面协议,将被上诉人魏某乙及魏某山的0.9公顷承包田流转给魏某甲,流转期限为自2004年至2027年即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魏某乙收取魏某甲的土地流转费x元。魏某甲按照协议的约定耕种该土地至今,并领取了2005年的土地直补款。2009年2月魏某乙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09年12月30日起,解除上诉人魏某甲与被上诉人魏某乙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

二、被上诉人魏某乙返给上诉人魏某甲0.9公顷土地承包费x元,该款于2009年5月15日前给付8000元,2009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x元。土地直补款除2005年由魏某甲领取外,其余由魏某乙支取。

一审诉讼费100元,由魏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魏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郑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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