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被申诉人新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行提字第00008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诉人)李某某,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诉人)新蔡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卞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郎某、张某某,新蔡县公安局干警。

申诉人李某某诉被申诉人新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驻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9年5月28日作出(2008)豫法行再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李某某,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郎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新蔡县人民法院(1998)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驻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驻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驻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驻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1998)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四、本案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炉安

代理审判员吕平

代理审判员李某红

二○○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贺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