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甲与被申请人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韩某乙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行提字第000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韩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原系xx石材厂业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局长。

原审第三人韩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申请人韩某甲与被申请人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韩某乙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中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23日作出(2009)豫法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韩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甲撤回对(2008)新中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同占

审判员张森

代理审判员王松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照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