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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郑某某、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住所地前郭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宁江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郑某某、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郑某强

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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