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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08)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曾某某与孙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由孙某某支付曾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元,作为对曾某某物质与精神的补偿,该款项限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300元由孙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曾某某负担。

四、本案纠纷自此全部解决,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代理审判员朱一泓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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