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奚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奚某某,男,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梁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从2009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某辩称,2003年6月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恋爱,因双方都是再婚,故都对再次婚姻比较慎重,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是再婚人员,于2003年6月相识恋爱,200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夫妻间产生隔阂,2010年4月因双方发生争执,原、被告开始分居住至今。

案件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坚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均是再婚人员,更应珍惜、维护夫妻间的感情。现双方虽已产生隔阂,但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亦未达到破裂程度。现被告恳请和好,原告应予珍惜。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奚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梁

书记员刘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