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许某,该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行职员。
第三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商行河南分行)第三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三局二公司诉称:2003年3月13日,中建三局二公司与华亚公司、工商行河南分行签订协议书,约定中建三局二公司负责华亚广场1#住宅楼X层及其以上主体砼结构施工。经三方认可后的造价为747.0941万元,总造价让利7%后总造价为694.7975元。工程所有款项均由监督方工商行河南分行出资支付。合同签订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按约定积极安排施工,但工商行河南分行仅支付x元工程款,截止2008年12月31日,工商行河南分行应付工程款为x元,违约金x元及利息。请求依法判令工商行河南分行支付中建三局二公司工程款x元,违约金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中建三局二公司起诉工程款x元,后又变更诉讼标的为x.42元,经本院主持三方多次核对账目,中建三局二公司对其诉讼标的仍不能确定,应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中建三局二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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