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第三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初字第84号

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许某,该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行职员。

第三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商行河南分行)第三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三局二公司诉称:2003年3月13日,中建三局二公司与华亚公司、工商行河南分行签订协议书,约定中建三局二公司负责华亚广场1#住宅楼X层及其以上主体砼结构施工。经三方认可后的造价为747.0941万元,总造价让利7%后总造价为694.7975元。工程所有款项均由监督方工商行河南分行出资支付。合同签订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按约定积极安排施工,但工商行河南分行仅支付x元工程款,截止2008年12月31日,工商行河南分行应付工程款为x元,违约金x元及利息。请求依法判令工商行河南分行支付中建三局二公司工程款x元,违约金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中建三局二公司起诉工程款x元,后又变更诉讼标的为x.42元,经本院主持三方多次核对账目,中建三局二公司对其诉讼标的仍不能确定,应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中建三局二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杨成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