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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诉施X、姚X法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X室。

被告施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姚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第三人葛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XX。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诉被告施XX、姚XX、第三人葛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系被告施XX与被继承人陈XX(2010年9月4日死亡)的亲生女儿,被告姚XX系被继承人陈XX的母亲,第三人葛XX与原告陈XX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陈XX生前与原告陈XX、被告施XX、第三人葛XX共同出资购买座落于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X室产权房一套。另查明,被继承人陈XX的父亲陈XX于1990年死亡。现原、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陈XX的遗产(10%份额)依法进行分割。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一套归原告陈XX与第三人葛XX共同共有,属于该房屋的剩余贷款均由原告陈双幸与第三人葛XX共同负担;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0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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