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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本科毕业,原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料供应部主任经济师,住(略)。因涉嫌受贿于2008年12月1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法院于2009年10月5日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秋红、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李XX、张XX、杨XX、王XX、乔XX、王X、郇XX、米XX、张X、王XX所送现金及物品共计x元;其中2007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鑫星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张x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业务员杨XX所送贿赂3000元人民币;2007年、2008年,被告人马某某分两次收受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理王XX所送回扣款人民币30万元。并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有关书证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首先对起诉书指控的十起收受当事人钱物之事均认可,对数额也没有异议,但认为部分与事实有出入。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收受北华丰公司30万元属其弟马某耀做生意期间所得是正当合法收入。第二起收受张x元加油卡一事,经回忆用过张XX的车,用她的卡加过油。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收受杨x元一事,是因为我请杨XX的老板吃饭,杨XX过意不去才给我送的钱。第八起因被告人与米XX有仇某且没有物证是诬陷。被告人马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某某收受北京北化丰公司30万元是其弟马某耀正当业务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属受贿。收受张x元加油卡、王x元加油卡、张x元加油卡是朋友之间正当行为,不构成受贿。收受王XX两个戒指及王X手表价值应应以物品实际价值重新鉴定。米XX所送被告人金块无事实依据,且无物证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在量刑上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河北省保定市一家酒店等地收受北京信诺恒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理李文涛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二、2007年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鑫星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张素菊所送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

三、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朝林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

四、2008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在陕西省勉县及舞钢市收受勉县宏烨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经理王志成所送价值7920元男式钻戒及价值2552元女式锆金戒指各一枚。

五、200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升华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经理乔荣山所送贿赂款5000元人民币。

六、2007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山东省邹平县鑫益兴铸造有限公司经理王勇所送x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及价值x元瑞士梅花手表一块。

七、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郇XX所送贿赂款5000元人民币。

八、2008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南阳市废钢客户米双九价值约6800元的50克金条一块。

九、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郑州市华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凯所送3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

十、2007年、2008年,被告人马某某分两次收受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理王仲利所送回扣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人李XX、张XX、杨XX、王XX、乔XX、王X、郇XX、米XX、张X、王XX证言及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是经该公司“党政联席公议”决定任原料供应部主任经济师职务的,实际履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可视为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受收他人钱财x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称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称被告人收受张x元加油卡,王x元加油卡、张x元加油卡不属受贿行为,经查证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为他人牟取生意上的利益,故辩护人辩称不属受贿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收受杨x元,只有杨XX的证言称其是为了感谢其对生意上的支持、关照,被告人马某某称在此之前我请杨XX和他的老板吃饭,他过意不去,事后给我送了3000元钱,对此侦查机关未进行核查,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收受米XX金块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及米XX证言相互印证,该起犯罪事实足以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马某某两次收受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30万元回扣,因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舞阳钢铁公司有废钢业务往来,马某某具有特定的身份,主管舞阳钢铁公司钢铁采购工作,而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给马某某钱的目的在于感谢其在与舞阳钢铁公司经营中的照顾且被告人马某某之弟马某耀在与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业务来往中并未投资,所以被告人马某某收受30万元回扣是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该起犯罪能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该起事实中所收30万元不属受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某收受两个戒指及手表应以实际价值重新鉴定,因未提供原鉴定程序及结论违法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赃x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

二、对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手表(瑞士梅花)一块,钻石男戒(重6.004g,钻石为0.19ct)一枚,女式锆金戒指一枚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天禄

审判员张红鸽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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