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殷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曲中刑终字第183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OO九年六月一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张建刚雇佣殷某某为其开车,被告人殷某某驾驶云x号中型自卸货车超载运煤,由师宗县X镇金俐焦化厂向罗平县X镇X村委会方向行驶,于2009年2月20日3时许行至阿岗镇X路段时,该路面左侧有王某某、赵某某修路堆放的碎石,影响通行安全,被告人殷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致使该车压垮路面翻入水库内。造成乘车人张建刚溺水身亡。车油遗漏污染,导致毕某某养殖于水库内的鱼死亡2995.5公斤,损失价值达x元。经交警大队认定,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殷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核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发生道路X路面上堆放碎石影响通行安全,也有一定过错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殷某某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要求对其改判为缓刑或者拘役提出上诉。理由是:1、其与本案死亡的被害人张建刚是雇佣关系,张建刚又是副驾驶员,车辆发生故障,其主张修理,张建刚不让修,故张建刚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2、车主张某某和煤老板隐瞒道路的危险状况,也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3、道路维修施工方堆放材料占道,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4、其家中有年迈多病的父母和未成年的三个子女,需要照顾。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殷某某违章驾驶云x号载煤货车肇事,致使车辆翻于毕某某养鱼的水库内,造成乘车人张建刚死亡,车中的油泄漏于水库内,致鱼死亡2995.5公斤,损失价值人民币x元,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及被雇佣驾车的事实清楚,有经过一审质证的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建刚的尸体检验报告及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上诉人殷某某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章驾车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及他人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殷某某称其是被雇佣开车,已死亡的被害人是副驾驶员及上诉理由3均不影响本案的量刑,称死者不让其维修车辆以及上诉理由2、4没有证据证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上诉人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但没有实际行动,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其要求对其宣告缓刑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