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
负责人陈某某,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该支行经理。
被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汝城县统计局职工,住(略)。
被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汝城县企业局职工,住(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辉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某英担任本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30日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朱某丙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号为x。被告朱某甲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处贷款10万元整。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某甲依约偿还到2009年3月31日贷款本息后,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8月2日本金、利息及罚息(违约金)共计x.25元未依约偿还。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清偿原告本息及违约金x.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甲辩称,被告朱某甲借款及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担保均属实。
被告朱某乙辩称,被告朱某乙为被告朱某甲担保借款属实,就是要想办法清偿。
被告朱某丙辩称,被告朱某丙为被告朱某甲担保借款属实,就是要想办法清偿。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朱某丙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号为x。该小额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朱某甲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年利率15.8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期限为12个月。如逾期还款则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如被告朱某甲违约则原告可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被告朱某乙、朱某丙对被告朱某甲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某甲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处借款10万元后。被告朱某甲依约偿还到2009年3月31日贷款本息后,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8月2日尚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x.25元未依约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某甲至今分文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在2009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清偿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x.25元。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2326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2616元,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辉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陈某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