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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立一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2007)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是请求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而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撤销其《赔偿协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戴某某于2006年11月19日与被上诉人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其内容为工伤赔偿。现上诉人戴某某认为其《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而双方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戴某某在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用判决形式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戴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驳回原告戴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刚

审判员黄测洪

审判员刘见平

二○○九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岳小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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