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城A区SOHO区C栋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颐德家园A座(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刘花钗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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