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X号20H户。
法定代表人少某,该诊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侯某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二号阳光100国际公寓D-X室公寓。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诊所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诊所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起诉称:2004年至2007年期间,我单位对在我单位进行美容整形的消费者整形前后形象拍摄了大量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并将这些照片上传到我公司网站www.x.cn上。我公司对所拍摄的照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08年12月,我公司发现北京侯某医疗美容诊所未经许可,在其网站www.x.com上使用了我单位拍摄的十幅照片,并对照片进行了改动。同时,还将上述照片中涉及的案例作为其成功案例进行宣传。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单位对这些照片享有的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也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x元、在《北京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
北京侯某医疗美容诊所对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解决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侯某医疗美容诊所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支付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经济补偿费二万六千元;
二、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不再就涉案图片和案例向北京侯某医疗美容诊所主张任何权利;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孙敏
人民陪审员李风雨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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