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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金格锰业有限公司与靖州华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二初字第 5 号

原告大新金格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X镇X村伏派屯。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靖州华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靖州江东氮肥厂。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新金格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州华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新金格锰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新金格锰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新金格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新金格锰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胡海雄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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