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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22日,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的郑州宏达燃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清洗油罐车资质的情况下,其公司工人在清洗运气罐车过程中,罐车内燃气泄露,遇到火花,发生爆炸事故。该事故造成公司员工王某某死亡、陈某某、陈某、李某某三人被大面积烧伤的严重后果,对高新区石佛办事处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监管职责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上报职责的石佛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的郭某、金某某二人,在得知此次事故发生后,没有去宏达燃气公司了解情况,也没有将此次事故上报给高新区安监局,使此次事故没有得到任何处理。从而使郑州宏达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清洗罐车的非法作业行为继续得以长期存在。最后造成2009年11月29日该公司再次因违规清洗罐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张某、房某、李某三人被大面积烧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金某某身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又发生同样的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金某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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