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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

委托代理人:李×。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甲自愿于2009年4月2日前给付杨某乙人民币x元(叁万伍千圆整);

二、一审诉讼费3145元由杨某甲承担,二审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杨某乙承担;

三、双方承认就本案别无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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