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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343-1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X镇X组。

委托代理人曹胜波,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安平,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22日受理后,被告胡某某以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结婚并居住一年多时间,因此原告诉被告胡某某一案应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在本院起诉为由,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其主要理由有:其一,原告所诉有两个被告,被告胡某某的经常居住地虽在广州市天河区,但被告陈小梅的住所地在湖南汝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诉被告胡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向陆某某住所地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故汝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应依法行使管辖权。其二:被告胡某某所提“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胡某某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宋智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谷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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