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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34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3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伪造的租房协议骗取被害人李红霞的信任,并与其签订租房协议,骗取李红霞房租x元现金。

2、2003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伪造的租房协议骗取被害人刘明焕的信任,并与其签订租房协议,骗取刘明焕房租x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赃款x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李红霞、刘明焕。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红霞、刘明焕分别就被骗过程及被骗金额所作的陈述,被害人李红霞、刘明焕对王某某的肯定辨认笔录,证人陈X、王XX证言,租房协议、房产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款手续,自首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樊紫娟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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