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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与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建设西路证券营业部、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解民初字第749号

原告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监护人李玉凤,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建设西路证券营业部(原焦作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路。

被告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焦作市信托投资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建设西路证券营业部、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其在被申请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建设西路证券营业部、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开立的户名为姬某某、账号x号资金帐户中的所有资金及股票,并立即停止与上述账号有关的证券交易行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姬某某在被申请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建设西路证券营业部、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开立的户名为姬某某、账号x号资金帐户中的所有资金及股票,并立即停止与上述账号有关的证券交易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同智

审判员申琳

审判员程志猛

二○○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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