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冠钢塑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上海景冠钢塑护栏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纽格林新颖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无锡纽格林新颖护栏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勃,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景冠钢塑护栏有限公司因与无锡纽格林新颖护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海景冠钢塑护栏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景冠钢塑护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景冠钢塑护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其它诉讼费300元,由上海景冠钢塑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袁滔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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