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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西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653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蒋晖,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西华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领,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6月24日因我有鼻病前往被告处治疗,第二天在被告处作了鼻中隔矫正术和双侧下鼻甲部分切除手术,手术后我住了几天院就出院了,出院后数月过去了,总感觉手术不成功,感到鼻疼、鼻干、呼吸困难、喉疼舌苦并且不断干咳,被告的行为给我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给我的经济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辩称,我们医院没有医疗过错,给原告作的手术也不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我们医院可以支付原告一部分费用。

经审查,本院可经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6月24日原告王某某因鼻病到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治疗,2008年6月25日原告王某某在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作了鼻中隔矫正术,双侧下鼻甲部分切除术,后原告王某某出院。出院后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有医疗失误,要求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产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自愿当庭给付原告王某某现金6000元,别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素凌

审判员:蔡全杰

审判员:王某雷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和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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