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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项民初字第8022号

原告司某某,男,一九五五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中),男,一九五八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项城市司某局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二00九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夏康红

审判员邝晓光

二零零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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