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项民初字第0291号

原告秦某某,女,一九八0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一九五七年生,回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一九七九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项城市司法局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一九九九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六月十五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陈某。由于我俩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感情一般,在生活中常因锁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不因为什么就打驾我,有次竟然跑到我娘家,将我父亲殴打一顿,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在生活中虽然有点矛盾,但完全可以化解,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一九九九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六月十五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陈某现年八周岁。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在生活中虽因锁事发生过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夫妻之间虽发生过矛盾,但仍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提出被告经常殴打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夏康红

审判员邝晓光

二零零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朱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