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化工厂与焦作市红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解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慎青,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红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马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化工厂诉被告焦作市红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化工厂诉称,原、被告系购销化工产品合同关系。截止2008年7月26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x.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8元,并偿付原告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2.1,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欠款经原告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化工厂与被告焦作市红裕化工有限公司协商为x元,被告焦作市红裕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2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化工厂。

二、本案受理费286元,本院收取为143元由原告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化工厂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同智

审判员黎兴中

审判员程某猛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