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金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浩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某兴、王某兴),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平顶山市石龙区金源煤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源煤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源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确属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08)平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平顶山市石龙区金源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平顶山市石龙区金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振国
审判员万军涛
审判员张姗姗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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