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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某某、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甲撤销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60年10月l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苏某某、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甲撤销权纠纷一案,苏某某、杨某某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2008年5月2日苏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签订的协议;

二、杨某某将上房至临街房中间一段自建墙,自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50日内砌起,墙高比张某甲原北屋平房高出1米,张某甲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20日内支付杨某某墙款500元,张某甲在拆建两家共有墙时可紧贴杨某某家的自建墙;

三、杨某某将房后的配土在现状基础上,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20日内清除一半,不影响南邻户张某甲、张某乙排水;

四、杨某某门前排水渠渠底和张某甲挖的渠底相同,路面比张某甲的渠帮上面高10公分,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五、一审诉讼费10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均由苏某某、杨某某负担;

六、上述协议,双方承认,别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振国

审判员万军涛

审判员张姗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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