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郑铁中民终字第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铁中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市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鼎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市公司(以下简称许昌烟草公司)、第三人郑州鼎翔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翔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08)郑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昌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华、马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鼎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为要件。赵某某对许昌烟草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仅提供了鼎翔公司2006年10月10日出具的x元的欠条,并未提供其与鼎翔公司在经济往来中支付凭证或相关手续,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该证据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鼎翔公司对该笔债务没有履行能力。赵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代位权诉讼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许昌烟草公司对赵某某债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予以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赵某某。

赵某某上诉称,鼎翔公司为其出具的欠条,证明赵某某对鼎翔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许昌烟草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裁定。

二审中,上诉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赵某某与鼎翔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许昌烟草公司当庭质证认为,赵某某在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鼎翔公司针对同一债权提出支付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规避了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是赵某某与鼎翔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支付令适用非讼程序不能作为赵某某债权真实、合法的依据;赵某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出申请支付令的情况,该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新证据使用。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上述二份证据系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并未对赵某某与鼎翔公司之间的债权真实性进行审查,该支付令并不能证明赵某某对鼎翔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赵某某未告知原审法院其申请支付令的情况,该证据不能作为二审程序的新证据使用,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具有合法性,赵某某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其拥有对鼎翔公司的合法到期债权。本案中,许昌烟草公司对赵某某提交的欠条提出异议,赵某某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该欠条的真实性,而其不提供应视为举证不能。赵某某提供的欠条和支付令不能证明其对鼎翔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综上,赵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代位权诉讼成立,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玉清

审判员郝峰

代理审判员董文玉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