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原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系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张某甲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孙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
二、王某某、叶某某、于某某一次性支付孙某经济帮助费700元;
三、张某甲对孙某的经济补偿双方同意另行协商;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孙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负担50元;张某甲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长坡
审判员陈国锋
审判员王某英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耿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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