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申士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某,该公司法制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驳回被上诉人陈某的上诉请求:二、被上诉人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2009年11月25日前返还被上诉人陈某认购房款本金x元;
二、被上诉人陈某同意放弃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如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25日前未按本协议返还被上诉人陈某认购房款x元,则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84元,减半收取2642元,亦由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陈某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返回x元本金时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樊汴玲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赵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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