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水工结构厂,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宝代表人:王建林,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翔源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州市水工结构厂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翔源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确认郑州市水工结构厂尚欠郑州市翔源物贸有限公司货款一万一千五百元,该款于2009年7月31日一次性支付给郑州市翔源物贸有限公司,该款项支付后,双方不再追究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如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则按原审判决结果执行。
一审诉讼费25元,由郑州市翔源物贸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市水工结构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丽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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