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31岁。
被告吕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郭杏娟、唐某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查明,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彩电、空调、电冰箱、DVD、洗衣机各一台。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的婚前财产彩电、空调、电冰箱、DVD、洗衣机各一台归被告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共同债务以及孩子的医疗费(离婚前)由原告一次性承担5500元。(已履行)。
五、其他无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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