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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法执字第48号罚款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执复字第00023号

申请复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航空路首都机场职工之家办公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潜龙,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X路X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金码大厦B座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光

审判员杨尔洲

代理审判员王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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