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向开胜,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资格证号:湘司律证字第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X乡X村(中方县工业园),机构代码证号:x-6。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建军(特别授权),湖南省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律师资格证号: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曾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向开胜与被上诉人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建军到庭参加诉讼。2008年4月3日双方向本院申请了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刘某某、曾某某与欧劲公司口头订立了1000吨柑橘买卖合同,规格为“统装”,质量标准无烂果,交货时间2007年11月1日起,但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合同订立后,刘某某、曾某某于2007年11月初,积极组织货源、准备了大量柑橘堆放于公路边及房前屋后,多次催促欧劲公司提货,欧劲公司一直未提取货物,以致出现烂果严重,刘某某、曾某某遂向欧劲公司提出赔偿,后经欧劲公司业务员易图武实地察看,估计烂果约230吨,其余由刘某某、曾某某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处理。当时欧劲公司的最低收购价每千克0.56元,一般每千克0.60元。2007年11月下旬,刘某某、曾某某同其他与欧劲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人到欧劲公司要求赔偿,并到中方县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后经中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刘某某、曾某某于2008年5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欧劲公司赔偿x元,并由欧劲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曾某某自愿放弃对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不再发生任何某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100元,由刘某某、曾某某负担;
三、以上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荣
审判员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谌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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