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祁民一初字第319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碧林,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书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碧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5日双方在祁东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肖某诗。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现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肖某诗由原告抚养。

原告周某某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证明其婚姻关系。

被告肖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牢,婚后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应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款5万元。

被告肖某某对其答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肖某生与被告肖某某的赔偿调解协议,证明被告肖某某以前干活时受过伤,对方赔偿其医药费9000元。

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的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很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提交的证据1双方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认为内容不真实,本院质证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就足以说明双方感情存在某种程度的裂痕,被告的证据2缺乏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5日双方在祁东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肖某诗。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之后为家庭琐事有过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并生育了小孩。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两人应该相互理解,弥合分歧,不能置婚姻及家庭于不顾,动辄提出离婚。被告曾经受伤,原告对被告应该加以体恤。被告以金钱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亦属不妥,无助于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原、被告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加强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情义,原、被告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某请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书剑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小青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