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因与陈某乙、张某某采矿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曾用名陈X,男。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陈某乙、张某某采矿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4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乙、张某某和翟青豹立即归还其“汝州小屯镇工农矿”的经营权,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2005年11月13日,陈某甲向原审法院申请撤销对翟青豹的诉讼请求,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陈某乙和张某某排除妨碍,保护陈某甲对承包的“汝州市X镇李湾煤矿”的经营权。2006年5月21日,原审法院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某甲的起诉。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6日作出(2006)豫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陈某甲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张某某停止对陈某现承包的小屯工农矿经营权的侵害,并返还矿上的所有设备;2、判令张某某、陈某乙赔偿因侵权给陈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900万元;3、诉讼费用由张某某和陈某乙负担。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邵炜

代理审判员魏某莲

代理审判员何剑平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江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