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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5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5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租用铲车、货车等车辆,到陈某在渑池县锻烧厂原厂区所开的铝石料场内,秘密盗窃铝石两车,被看场人员及时发现,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与公安民警、被告人一起到张峰料场查看后扣押。经鉴定,被盗铝石价值x元,案发后.铝石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陈某,证实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料场看场人员冯某红打电话说袁某某私自拉铝石两车,到渑池县X乡X村高速路桥南边一料厂,经过磅117.13吨,就赶到渑池县黄某派出所的事实;证人冯某、王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发现袁某某拉其铝石,便打电话报警,拉走的两车经过磅为117.13吨的事实;证人郝某、张某某证言,证实因袁某某欠其贷款x元,袁某某让到渑池县锻烧厂原厂内石料场拉铝石20万元抵账的事实;冯某红领回铝石117.13吨条子;过磅单两张共计铝石为117.13吨;袁某某拉走铝石的照片;渑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袁某某于2010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15日;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袁某某拉走铝石价值x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在实施盗窃中被被害人的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被告人拉走的两车铝石也被追回,其行为属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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