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葛某甲,男,1956年生。
委托代理人孙如意,开封市顺河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某乙,男,1966年生。
委托代理人文某兴、文某,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一审原告葛某丙,女,1949年生。
一审原告葛某丁,女,1953年生。
一审原告葛某戊,女,1959年生。
一审原告葛某己,女,1963年生。
四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56年生。一般代理。
葛某甲因与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如意、杨波、被上诉人葛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文某兴、文某、一审被告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己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顺河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顺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杨开兰
代审判员孙玲玲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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