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葛某甲与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6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葛某甲,男,1956年生。

委托代理人孙如意,开封市顺河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某乙,男,1966年生。

委托代理人文某兴、文某,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一审原告葛某丙,女,1949年生。

一审原告葛某丁,女,1953年生。

一审原告葛某戊,女,1959年生。

一审原告葛某己,女,1963年生。

四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56年生。一般代理。

葛某甲因与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如意、杨波、被上诉人葛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文某兴、文某、一审被告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己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顺河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顺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杨开兰

代审判员孙玲玲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晓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