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太平门外锁金村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南京电影制片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健,杨某红,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电视台,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扬州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葛华,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晓华,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千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午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新华X号华联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治部前线文工团(以下简称前线文工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卫岗X号。
法定代表人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电影制片厂与被告扬州电视台、千午公司和前线文工团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电影制片厂于200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电影制片厂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南京电影制片厂承担。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茅昉晖
审判员郑之平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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