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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汉滨区铁路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略),原系铁路幼儿园员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汉滨区X路幼儿园,地址:汉滨区X路家属区。组织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园园长。

本院受理陈某某申请执行汉滨区X路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2008)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铁路幼儿园为原告陈某某办理自2002年12月至2008年6月的养老保险手续,原、被告双方应交费的标准,由养老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确定。二、由被告铁路幼儿园给付陈某某2008年6月份工资52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即履行。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汉滨区X路幼儿园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某成

审判员彭继忠

审判员刘华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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