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孝杨,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漯河公司),住所地:郾城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诉称:2009年1月4日原告步行由南向北走到嵩山路澧河桥北侧引桥中段时,被告丁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撞向原告。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漯河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被送到漯河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造成多发伤、颅脑外伤、颈椎病、左胫腓骨骨折、脑震荡等。原告仍未治愈出院,被告支付一部分费用后不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平安保险漯河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甲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x.2元(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赔付给原告吴某甲)。
二、被告丁某某除已支付给原告吴某甲医疗费x元外,再赔偿原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服装费、诉讼费共5000元(收到调解书之日起至6日内给付)。
三、原告吴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谢建民
审判员陈付生
二OO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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