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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人郭某乙、叶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郭某甲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斌,源汇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叶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郭某乙、叶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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