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豆X。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某乙。
以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X。
上诉人豆X、马某甲、马某乙、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丙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豆X、马某甲、马某乙、杨某一次性支付马某丙500元整,领取调解书之日已履行完毕;
二、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三、一审诉讼费75元,由马某丙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7元,由豆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由豆X、马某甲、马某乙、杨某自愿负担。
四、关于本案双方别无其它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新敏
审判员陈亚超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宋东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