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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任某甲、任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吴某某,男,1969年五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任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任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定于二00九年八月十五前,将吴某帆交由原告吴某某抚养;吴某帆的抚养权由任某甲变更给吴某某,变更后抚养费用由吴某某自理。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

协议笔录上签名、捺指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留生

代理审判员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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