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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漯河广播电视报社房屋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源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大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5年9月被告在漯河市双龙开发区X路北侧开发房地产时,原告分别于2005年9月28日、2006年4月26日、2006年12月22日、2007年11月30日向被告交纳购房款x元整,购买被告在漯河市双龙开发区X路开发兴建的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地下室一间,双方约定:每平方料款880元,2007年底前交付使用。可被告开发楼房竣工后,原告发现被告开发房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售房产无法办理房产权登记。被告虽然多次声称同意退房退款,可时至今日被告不但没有退还原告的购房款,而且连房也已卖掉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漯河广播电视报社辩称,原、被告之间并非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被告集体购房,因此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解除合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8日,被告漯河广播电视报社(以下简称广电报社)与漯河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定向开发广播电视报社营宿楼的协议,约定:建筑广播电视报社营宿楼,被告广电报社负责筹措建房资金,漯河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征地、设计、立项、建设、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房屋混合价为每平方米830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06年5月1日等内容。原告何某某分别于2005年9月28日、2006年4月26日、2006年12月22日、2007年11月30日向被告广电报社交纳购房款x元整,购买被告广电报社位于漯河市双龙开发区X路营宿楼的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地下室一间,双方约定:每平方米料款880元,2007年底前交付使用。可该楼房竣工后,原告何某某所购买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何某某请求被告广电报社退款,而被告广电报社至今没有退还原告何某某的购房款,双方引起纠纷,原告何某某起诉到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漯河广播电视报社在本调解书生效时退回原告何某某x元购房款及x元利息。

本案诉讼费3380元,本院减半收取1690元,由被告漯河广播电视报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树华

审判员何某军

审判员周全德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蔡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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